来源:十堰市畜牧兽医信息网
一、抓好疫情监测。各地要迅速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对曾经发生过疫情的老疫区、养殖密集区、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户等重点部位和重点动物群体全面排查,消除疫情隐患。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进行免疫抗体实时监测,抗体不合格的及时补免,巩固免疫防线。
二、加强养殖管理。对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严格实行封闭管理,防止病原传入。要做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消毒灭源工作,扩大消毒范围,提高消毒频次,严格落实病死畜禽和粪污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制度。要指导、督促养殖业主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强化养殖过程监管和可追溯体系建设。
三、强化检疫监管。要加大畜禽屠宰、经营、运输、交易和引种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的力度,严禁运输、加工和经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对病死畜禽严格采取“四不准一处理”处置措施。加大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法力度,坚持24小时值班,对过往畜禽运输车辆坚持查证验物和消毒制度,发现可疑疫情,按照规定及时处理,防止流通环节传播疫情。
四、规范疫情报告。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和疫情举报核查制度,充分发挥各级疫情报告网络和村级疫情报告观察员的作用,及时上报疫情。
五、果断处置疫情。各县市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要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保证信息畅通、政令畅通,充分做好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准备。
六、落实防控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要落实“政府负总责、企业为主体、业务部门监管”的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当前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主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