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障动物产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动物防疫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动物疫病防治事关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和生态环境安全,事关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做好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对推动全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民生的改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取了显著成效。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得到了有效控制,血吸虫病、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治成果丰硕,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有力地保障了生态环境安全、畜牧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消费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目前,我省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基础不断强化,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检疫监督等基础设施得到有效改善。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初步构建了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支撑体系。各级动物防疫责任制体系逐步健全,动物疫病防治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的颁布实施,以及国际社会以动物、人类和自然和谐发展为主题的兽医工作新理念,赋予了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新的内涵,对我省动物疫病防治能力提升、布局调整、工作方式转变和保障建设等提出了新课题。同时,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社会管理方式和人民生活方式的加快转变,公众对包括动物疫病防治在内的基本公共服务质量标准有更多更新的期盼,加强动物疫病防治,保障养殖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成为全社会共同心声。
面对新的形势,必须清醒的看到,我省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依然任重道远。一方面,动物疫情形势依然复杂严峻。我省动物疫病病原复杂,污染广泛,病毒变异加快,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的风险依然存在,且有呈周期性流行的态势,防控任务仍十分艰巨。动物和动物产品大流通格局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外疫传入的风险持续存在,疫情形势日趋复杂,防治压力日益加大。养殖环节病种多、变异快、混合感染普遍,新发疫病发生风险增加,防治难度不断加大。动物疫病在给养殖业造成巨大损失的同时,也严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另一方面,我省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总体水平还不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存在诸多问题和薄弱环节:兽医体制机制还不完善,经费投入总体不足,社会化服务体系还不健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防治队伍力量薄弱等。
研究表明,70%的动物疫病可以传染给人类,75%的人类新发病来源于动物或动物源性食品,动物疫病已成为涉及畜牧业发展、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乃至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全省各级政府要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动物疫病防治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充分认识做好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切实把动物疫病防治纳入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责范围,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安排,财政资金重点保障,公共资源优先满足,促进我省动物疫病防治在科学发展的实践中取得新进展,实现新突破,迈上新台阶,为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历史性跨越作出更大贡献。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预防为主”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抢抓《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启动实施的历史性机遇,以促进科学防治为主题,以转变兽医事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推进依法治疫为重点,以提升综合防治能力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维护养殖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实施分病种、分区域、分阶段的动物疫病防治策略,全面提升兽医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水平,有计划地控制、净化和消灭严重危害畜牧业生产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动物疫病,为我省经济社会加速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思路。
坚持把动物疫病防治作为重大民生工程摆在突出位置不动摇,积极探索有湖北特色的动物疫病防治模式,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治长效机制。
——夯实基础。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围绕重点难点、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组织实施一批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项目,不断强化动物疫病防治的设施基础、队伍基础、平台基础和制度基础,着力改善动物疫病防治条件,着力优化动物疫病防治环境,夯实打牢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基础。
——加快转变。把握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发展趋势,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动物疫病防治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着力推动实现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六大转变”:工作中心由强制免疫向监测监管转变、工作重点由环节控制向源头控制转变、工作目标由注重当前向着眼长远转变、工作动力由行政动员向依法治疫转变、工作主体由部门主体向市场主体转变、管理方式由应急管理向常态管理转变。促进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步入科学化、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提升能力。以科技为先导,以法治为支撑,强化动物疫病防治内涵建设,着力提升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突发疫情应急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动物疫病防治信息化管理以及兽医社会化服务能力,推动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上层次、上水平,确保动物疫病防治取得实效。
——实现跨越。在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的基础上,按照分病种、分区域、分阶段控制和消灭重点动物疫病的思路,合理布局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适时调整防治策略,科学选择防治路线,着力推动实现重点动物疫病从有效控制到净化消灭的质的跨越。
(三)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防治机制。
——立足省情,适度超前。立足我省省情,准确把握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趋势,科学判断动物疫病流行状况,合理设定防治目标,开展科学防治。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我省不同区域特点,按照动物种类、养殖模式、饲养用途和疫病种类,分病种、分区域、分畜禽实行分类指导、差别化管理。
——突出重点,统筹推进。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创建和畜牧强县创建“二大创建活动”为载体,整合利用动物疫病防治资源,确定优先防治病种,突出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措施,加强示范推广,统筹推进动物防疫各项工作。
(四)优先防治病种。
依据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17种动物疫病为优先防治病种并适时调整。除已纳入本规划的病种外,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水生动物疫病和其他畜禽流行病,根据疫病流行状况和所造成的危害,适时列入我省优先防治范围。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辖区内优先防治的动物疫病,纳入本地防治范围。
专栏1 优先防治和重点防范的动物疫病
全省优先防治的动物疫病(17种) |
一类动物疫病(6种):口蹄疫(A型、亚洲I型、O型)、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山羊痘。二类动物疫病(11种):布鲁氏菌病、奶牛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禽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猪伪狂犬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经典猪蓝耳病)、猪链球菌病、羊传染性胸膜肺炎、血吸虫病。 |
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13种) |
一类动物疫病(9种):牛海绵状脑病(疯牛病)、非洲猪瘟、绵羊痒病、小反刍兽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口蹄疫(C型、SAT1型、SAT2型、SAT3型)、猪水泡病、非洲马瘟、H7亚型禽流感。
未纳入病种分类名录、但传入风险增加的动物疫病(4种):水泡性口炎、尼帕病、西尼罗河热、裂谷热。 |
(五)防治目标。
到2020年,形成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保障养殖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动物疫病综合防治能力。
——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17种优先防治的动物疫病达到规划设定的考核标准。
——生猪、家禽、牛、羊发病率分别下降到5%、6%、4%、3%以下,动物发病率、死亡率和公共卫生风险显著降低。
——外疫传入和扩散风险有效降低,防范和处置能力明显提高。
基础设施和机构队伍更加健全,法规制度和科技支撑体系更加完善,财政投入机制更加稳定,社会化服务水平全面提高。
三、总体策略
围绕实现“重点动物疫病从有效控制到净化消灭”的战略目标,立足我省实际,今后5-10年内,我省动物疫病防治的总体策略是:计划防治、健康促进、流通控制。
(一)计划防治。对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畜共患病等危害大的重点病种,按照分病种、分区域、分阶段控制和消灭的思路,制定并实施单病防治计划,推动重点病种从免疫临床发病向免疫临床无病例过渡,逐步清除动物机体和环境中存在的病原,为实现免疫无疫和非免疫无疫奠定基础。单病防治计划实施的过程中,要完善动物疫病监测评估机制,依据监测评估结果和疫病流行的动态变化,适时在强制免疫、扑杀清群和移动控制等不同策略中做出科学选择。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和强制扑杀政策,建立扑杀动物补贴评估制度。调整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病种要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健康促进。开展畜禽种源净化行动,强化源头防治,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的健康畜禽群体。健全种用动物健康标准,实施种畜禽场疫病净化计划;完善养殖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等监管制度,提高生物安全水平;定期实施动物健康检测,推行无特定病原场(群)和生物安全隔离区评估认证;扶持规模化、标准化和集约化养殖,逐步降低畜禽散养比例,引导养殖者封闭饲养,统一防疫,定期监测,严格消毒,降低疫病发生风险。
(三)流通控制。加强跨省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疫病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外疫传入和传播。强化省际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建设和管理,推行省际间动物、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出入制度,建立跨省调入动物、动物产品风险评估、检疫准入、可追溯管理等制度,落实检疫申报、动物隔离、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健全外疫监测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外疫监测监控能力建设。通过疫病防控区域化布局和全面开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创建活动,逐步建立无规定疫病区与非无规定疫病区之间动物及其产品流通管理制度和检疫准入机制,控制动物疫病的跨区域传播。
四、区域布局
综合考虑各地自然条件、畜牧产业布局特点和动物卫生状况等因素,我省动物疫病按“一带两区”的布局实施区域化管理。
——优势畜牧业产业带。对长江流域生猪产业区,重点加强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生猪疫病防治,优先实施种猪场疫病净化。对江汉平原家禽产业区,重点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禽类疫病防治,优先实施种禽场疫病净化。对汉江流域肉牛、清江流域肉羊产业区,重点加强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等牛羊疫病防治。对宜黄高速公路沿线奶牛产业区,重点加强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和奶牛结核病等奶牛疫病防治。
——重点人畜共患病重点防治区。对牲畜布鲁氏菌病监测阳性县(市),重点加强牲畜布鲁氏杆菌病防治;对奶牛养殖密集县(市、场),重点加强奶牛结核病防治;对大中城市和农村山区,重点加强动物狂犬病防治;对四湖地区县(市、场),重点加强动物血吸虫病防治。
——动物疫病防治优势区。在26个县(市、区)创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并逐步在全省推开。在畜牧强县创建县(市)现代畜牧业示范区,推行高效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
五、重点任务
根据《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结合本省实际,重点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控制计划、主要人畜共患病控制计划和种畜禽重点疫病净化计划。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出台既符合本省实际,又与农业部相关规定对接的防治计划和指导意见。
(一)重大动物疫病控制计划。
病种:牲畜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羊痘。
目标:亚洲I型口蹄疫达到非免疫无疫标准,奶牛A型口蹄疫达到免疫无疫标准,其它达到控制标准。
措施:强制免疫、监测评估、检疫监管、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同时促进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羊痘逐步从强制免疫范围有序退出。
专栏2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考核标准
疫 病 |
到2015年 |
到2020年 |
口蹄疫 |
A型 |
全省达到净化标准 |
全省达到免疫无疫标准 |
亚洲I型 |
全省达到免疫无疫标准 |
全省达到非免疫无疫标准 |
O型 |
全省达到控制标准 |
全省维持控制标准 |
高致病性
禽流感 |
全省达到控制标准 |
全省维持控制标准 |
高致病性
猪蓝耳病 |
全省达到控制标准 |
全省维持控制标准 |
猪瘟 |
全省达到控制标准 |
全省达到免疫无疫标准 |
新城疫 |
全省达到控制标准 |
全省维持控制标准 |
山羊痘 |
全省达到免疫无疫标准 |
全省维持免疫无疫标准 |
(二)主要人畜共患病控制计划。
病种:牲畜布鲁氏菌病、奶牛结核病、狂犬病、血吸虫病。
目标:布鲁氏菌病达到净化标准,奶牛结核病、狂犬病达到控制标准,血吸虫病达到阻断控制标准。
措施:对布鲁氏菌病、结核病进行监测淘汰,对狂犬病进行计划免疫、监测评估、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血吸虫病实施农业综合治理。
专栏3 主要人畜共患病防治考核标准
疫 病 |
到2015年 |
到2020年 |
布鲁氏 菌 病 |
全省达到净化标准 |
全省维持净化标准 |
奶牛结核 病 |
全省达到控制标准 |
全省维持控制标准 |
狂犬病 |
病例数下降50% |
全省达到控制标准 |
血吸虫 |
2013年全省达到传播控制标准 |
2018年全省达到传播阻断标准 |
(三)种畜禽场重点疫病净化计划。
病种:种猪场: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经典蓝耳病、伪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种禽场: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
目标:原种猪场口蹄疫达到免疫无疫标准,其余达到净化标准。
措施:生物安全、免疫、检疫、监测、淘汰等。
专栏4 种畜禽重点疫病净化考核标准
疫 病 |
到2015年 |
到2020年 |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 |
全省祖代以上种鸡场达到净化标准 |
全省所有种鸡场达到净化标准 |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猪伪狂犬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口蹄疫 |
原种猪场达到净化标准 |
全省所有种猪场达到净化标准,原种猪场口蹄疫达到免疫无疫标准 |
六、重点工作
围绕强化支撑体系,推进区域化管理,提升综合防治能力,按照“工作载体化、载体项目化、项目具体化”的思路,加大政策支持和项目建设的力度,重点抓好五大推进行动。
(一)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推进行动。
1、科学合理规划。遵循国家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相关标准、原则和要求,科学制定并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规划,优先将畜牧业主产区、养殖密集区和大型畜牧业龙头企业纳入区域化管理范围,优先选择当地对畜牧业和公共卫生安全危害大的重点病种实行区域化管理。
2、推进“两区”建设。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创建活动”为抓手,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创建活动内容根据全省活动进展情况适时作出调整。活动初期以“种畜禽场重点疫病净化、龙头企业生物安全示范、规模养殖场和屠宰加工防疫条件规范、县级兽医实验室能力提升、基层兽医冷链体系完善”为载体引导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3、组织评估验收。建立健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和评估机制,强化建设前后的评估验收工作,对条件成熟的,适时申请国家验收。
(二)动物疫病防治科技进步推进行动。
1、创新科技发展机制。充分利用全省兽医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大中型企业的实验室资源,形成运转高效、支持有力的兽医实验室体系;建立科研信息社会共享机制,完善兽医科技推广服务平台;切实加强相关领域机构及专家交流协作,构建跨学科合作平台。依托科技支撑计划,联合攻克一批制约动物疫病防治的关键技术,力争在基础研究、集成应用研究、软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新突破。鼓励龙头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形成多元化的科技创新机制。
2、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开展以养殖企业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动物疫病防治优势区为重点,以推广集成示范技术、综合配套技术、快速检测技术和实施主体培训为主要内容的动物疫病防治科技推广方式,建立科技成果快速转化长效机制,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科学化水平。
3、加强科技队伍建设。加大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的力度,建立健全兽医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的长效机制,建成一支由兽医科技研发人才和科技推广人才组成的动物疫病防治科技队伍。
(三)动物疫病依法防治推进行动。
1、坚持依法行政。各级政府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把兽医工作纳入公共卫生管理范畴,依法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明确兽医部门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任务,明确企业、养殖者的责任和义务,构建“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者承担第一责任、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兽医工作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各级人大和政府法制部门检查动物卫生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工作机制。
2、完善执法体系。建立省、市、县三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银行账号。实施动物卫监督机构标准化建设工程,重点加强办公设施和执法办案、现场快速检测、调查取证工具等仪器设备建设,加强隔离检疫、无害化处理、可追溯体系建设和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信息化管理和突发重大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事件的能力。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技术标准体系,加强基层执法快速检测技术推广培训,提高动物卫监督执法把关能力。推动动物卫监督与技术支撑机构的联动衔接,提高动物卫监督科技水平。
3、严格监督执法。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监管。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各类动物卫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长效常态管理机制。完善行政执法规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组织开展“文明执法示范创建活动”,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四)动物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推进行动。
1、构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动物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执业兽医制度建设,鼓励和支持动物诊疗机构多元化发展,建立健全地方兽医协会,充分发挥社会化服务组织在动物疫病防治中的作用。
2、完善社会化服务政策。维护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政府对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资助制度,制定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积极运用财政、金融、保险、税收等政策手段,支持动物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体系有效运行。开展动物诊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对在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应给予奖励和表彰。
3、强化社会化服务监管。依法开展资质认证和准入许可,加强对社会化服务组织从业活动、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完善退出机制。加强动物养殖、运输等环节管理,依法强化从业人员的动物防疫责任主体地位,探索建立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服务的管理制度。加强兽医行业协会建设,完善兽医行业自律机制,完善政府部门与私营部门、行业协会之间的合作机制。
(五)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建设推进行动。
1、实施动物疫情监测预警能力提升计划。以国家级实验室为依托,以省、市、县三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主体,以疫情测报站和监测点为基础,建立分工明确、布局合理的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网络,有计划的监测。构建重大动物疫病、重点人畜共患病数据库。加强宠物疫病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推动监测与监管的联动衔接。加强兽医实验室、疫病检测诊断、风险数据采集与分析、评估预警技术研究与应用、信息技术应用等领域的能力建设,增加疫情监测、评估、预警和流行病学调查的经费投入。
2、实施突发疫情应急管理能力提升计划。加强各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应急指挥系统运行机制。健全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各级政府应当储备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质,配备应急交通通讯和疫情处置设施设备,增配人员、物资快速运送设备和大型消毒设备。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进一步完善疫病处置扑杀补贴机制,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贴。将重点动物疫病纳入畜牧业政策性保险保障范围。
3、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能力提升计划。依托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乡镇兽医站和村级兽医室,构建基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网络,强化疫苗物流冷链和使用管理。组织开展乡村兽医登记,优先从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中选用村级防疫员,实行全员培训上岗。落实村级防疫员防疫工作补贴政策,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加强企业兽医人员管理,落实防疫责任。逐步推行在乡镇政府领导和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下,以养殖企业和个人为责任主体,以村级防疫员、执业兽医、企业兽医人员为技术依托的强制免疫模式。落实强制免疫应激反应死亡动物补贴政策。开展兽用生物制品使用效果评价,加强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监管能力建设。
4、实施动物疫病防治信息化能力提升计划。加大投入力度,整合资源,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省、市、县三级动物疫病防治信息化建设,提高疫情监测预警、疫情应急指挥管理、兽医公共卫生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兽用生物制品监管和兽医队伍管理等信息采集、传输、汇总、分析和评估能力。加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法制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适时制定国家相关动物卫生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基本形成与国家动物卫生法律法规配套,符合湖北实际的地方性动物卫生法规制度及标准体系。加快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动物流通检疫监管、活畜禽跨区域调运、强制扑杀与隔离等方面的地方立法立规工作。制定动物疫病控制、净化和消灭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
(二)完善体制机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建立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目标,在巩固现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科学界定兽医行政管理、监督执法、技术支撑三大兽医工作机构的职责,形成既相对独立,又相互配合的兽医工作新机制。建立兽医工作机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促进兽医工作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加快推进新型兽医制度建设,构建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管理长效机制。
(三)加强队伍建设。全面实施人才战略,努力建成一支人员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兽医队伍。完善并严格实施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的准入制度,严把兽医入口关。完善兽医培养培训机制,着力培养兽医骨干人才和兽医行业领军人才。各级政府落实兽医保障政策,切实保障官方兽医人员(包括乡镇动物防疫人员)的利益,提高兽医地位和待遇,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兽医工作,不断优化兽医队伍结构。全面加强各级疫控中心专业综合能力的培养,包括兽医实验室、设施、人员、制度等方面的建设。加强建立兽医人才队伍信息库,逐步推进信息化、自动化和网络化管理。
(四)保障经费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监测、可追溯体系建设,动物和动物产品违禁物监测,基层防疫队伍培训等的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动物疫病防治,探索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投入机制,确保动物疫病防治经费稳步增长。
八、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结合本地动物卫生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将动物疫病防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规划执行进度进行定期督查,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完善规划执行反馈与调整机制,增强规划的执行力。
(二)强化部门责任。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履职尽责。兽医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提出实施本规划所需的具体措施、经费计划、防疫物资供应计划和考核评估标准,监督实施免疫接种、疫病监测、检疫检验,指导隔离、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的实施,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动物疫病防治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研究制定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根据本规划和相关规定加强财政投入和经费管理。卫生部门要加强人畜共患病易感人群的疫情防治工作,及时通报疫情和防治工作进展。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林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协助做好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强制扑杀和疫区封锁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调用防疫物资的运输,配合相关部门设置检测站和运输环节监督工作,检查站设置需交通运输厅同意报经省政府批准。商务部门要加强屠宰行业管理,推行定点屠宰,改善防疫条件,协助兽医部门落实同步检疫等监管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防止未经有关部门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流入市场。国有农场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级农垦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军队和武警部队要做好自用动物防疫工作,同时加强军地之间协调配合与相互支持。监察部门要加大对上述部门执行本规划任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一经核实,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培训。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治宣教工作机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科普教育,普及动物疫病防治和动物产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防治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养殖者动物疫病防治责任主体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动物疫病防治的良好氛围,为本规划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省政府办公厅2013年6月28日印发(鄂政办发〔2013〕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