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十堰市畜牧技术推广站
一、种畜禽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基础设施
1、场址的地势、交通、通讯、能源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生产区与生活区和办公区隔离分开;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
2、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有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符合环保要求。
3、种畜禽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配套齐全。
4、种牛场和种羊场有足够的放牧场和饲料地。种牛场还应具有青贮等配套设施。
5、具有资料档案室、疫病诊断室,并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二)技术力量配备
1、种畜禽场场长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工作十年以上。
2、从事种畜禽育种繁殖、疫病防治、饲养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3、直接从事种畜禽生产的工人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能熟练掌握种畜禽生产全过程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技术工人岗位证书。
4、有专门资金用于员工的职业技术培训。
(三)群体规模
1、种猪:地方良种猪原种场基础母猪不少于100头,地方良种猪扩繁场基础母猪不少于30头,公猪血缘3个以上;外来良种猪:单品种基础母猪不少于100头,配套系基础母猪不少于200头,公猪血缘4个以上。
2、种牛:奶牛母牛200头,其他品种母牛100头;配种使用冷冻精液人工授精。
3、种羊:外来良种母羊100只以上,地方良种母羊50只以上,公羊血缘不少于5个,公母配比1:10。
4、种兔:种母兔100只以上,公兔血缘不少于5个,公母配比1:10。
5、种禽:配套系以母系禽计算。
鸡、鸭配套系不低于2000套,地方良种鸡、鸭不低于1000只,鹅500只以上。
6、其他种畜禽另定。新近从国外引进的种畜禽数量的下限可酌情考虑。
(四)种畜禽生产
1、必须制定种畜禽选育计划,包括选育方法、配种制度及性能测定方案等。
2、各畜种根据育种要求建立核心群。
3、种公畜系谱清楚。
4、保持合理的畜群结构。
(1)猪年更新率达25%以上。
(2)鸡年更新率为100%。
(3)水禽年更新率50%以上。
(4)其他畜种也保持15%以上的年更新率。
5、种畜禽质量必须符合本品种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参照地方标准,暂无地方标准的应自定企业标准。国外引进的品种参照供方提供的标准。
6、要有科学、健全的饲养管理制度,采用先进的饲养工艺,按照营养标准配制日粮,满足不同畜种和生理阶段的营养需要。
(五)技术资料
1、要有完整的系统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分析资料。
(1)种牛场要有母牛配种、产犊、犊牛培育、母牛泌乳、体重体尺、外貌鉴定、公牛采精及精液品质、兽医防疫、种牛卡片(肉用牛有各期体重、日增重、饲料报酬)等记录与分析资料。
(2)种猪场要有配种、分娩、生长发育、健康、性能测定、种猪卡片、各家系生产性能和、核心群母猪生产性能、后裔测定、兽医防疫等记录与分析资料。
(3)种羊场要有羊羔断奶鉴定、配种、各类羊剪毛(抓绒)量、净毛(绒)率测定、育成羊鉴定、种羊卡片、后裔测定。年度选种选配计划、兽医防疫(肉用羊有各期体重、日增重、饲料报酬)等记录与分析资料。
(4)种禽场要有受精率、孵化率、各期成活率、开产日龄、各期体重、入舍禽(或饲养日)产蛋数、蛋重、各期耗料量、蛋壳颜色、蛋壳强度及蛋白质比重、兽医防疫(鸭不需要蛋壳颜色、蛋壳强度及蛋白比重指标;肉鸡、肉鸭有瘦肉率、皮脂率及屠宰指标)等记录与分析资料。
2、种畜禽要进行良种登记,系谱资料齐全。
3、各项资料按年度装订成册并存档(如采用无纸记录系统,各项资料应存计算机软盘)。
(六)种畜禽保健
1、有免疫程度、场内防疫和监测制度。
2、无一、二类烈性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疫病。
3、场内设有病畜隔离舍、死畜处理设施。
(七)经营管理
1、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2、出场种畜禽有清楚的系谱证、种畜禽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
3、建立售后服务制度。
(八)农户非自用种畜禽的管理
1、适用范围:农户非自用种畜禽繁殖基地(每户饲养规模:母猪30头以下,禽1000只以下,牛10头以下,羊50只以下)。
2、由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技术指导、疫病诊断治疗以及种畜禽资料的建立和保存,并代为申办《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所饲养的种畜禽需逐头逐只鉴定,品种来源清楚,即来自于地方品种原产区或定向杂交组合。
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每品种一证,由乡镇畜牧兽医站发给繁殖基地饲养种畜禽的农户《种畜种禽档案卡》。其中种畜每头一卡,种禽每户一卡。
二、人工授精站(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基础条件
1、饲养种公畜面向社会开展配种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种公畜饲养舍、采精室、配种室,以及精液生产保存、检测分析、兽医诊断、资料档案等场所和设施,生产区与生活区布局合理、科学。
2、仪器设备的性能、量程、精度必须满足生产技术标准要求。
(二)技术管理制度
1、种公畜必须来源于省畜牧局认可的种畜场,品种必须符合本地区良种繁育体系布局,引种单位和个人在引种时必须经本地区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持有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引进的种公畜必须一级以上。
2、县级以上人工授精站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畜牧兽医专业职称,要有本专业工作实践经验。
3、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必须经相应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4、采精、输精制作人员应熟悉操作规范,能正确使用有关仪器设备,并经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获得《畜牧专项技术合格证》,方可开展此项工作。
5、饲养种公畜的人员,必须经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获得《畜牧专项技术合格证》后,方可饲喂公畜。种公畜无一、二类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疫病。
6、开展人工授精的单位和个人所饲养的种公猪必须按照当地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杂交组合进行配种,杜绝乱杂乱配和级进杂交现象的发生。
7、配种记录完整。
(三)利用冷冻精液或其他遗传材料从事配种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其精液等必须来自省级品改站或省畜牧局认可的改良站,并且有本地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孵化场(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基础条件
1、具有与孵化量相适应、结构合理的孵化场(房)建筑。有种蛋检验、种蛋消毒、种蛋贮藏、种蛋孵化、种蛋存放、杂物冲洗、机电维修、办公休息等场所,以及人员更衣消毒、车辆进出消毒设施。
2、具有性能优良的孵化机、出雏机,能有效地控制适宜孵化条件。具有必要的电、热源,确保正常孵化。电气设备及线路安装符合安全用电要求。
采用土坑孵化的孵化场应满足孵化要求的基本条件。
(二)技术力量:孵化场应配备具有中专文化程度(或同等水平)以上或持有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孵化培训结业证书,取得《畜牧专项技术合格证》,又有孵化实验经验的技术人员主持孵化生产技术。雏鸡翻肛鉴别员应通过市州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获得《畜牧专项技术合格证》,方可上岗操作。
(三)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体系
1、种蛋来源于省内外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禽场或地方品种原产区,或有组织的家禽杂交制种群。
2、必须有卫生防疫制度、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技术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3、必须有种蛋处理、种蛋孵化、种苗处理技术规程。
4、出售的种雏需雌雄鉴别的,其正确率达90%以上;种雏代次及系别的标记清楚;禽白痢、支原体等疾病达到净化标准;家禽固定配套比例:祖代雏A、B、C、D四系间配套比为1:4:4:16以上,父母代父系与母系雏配套比例为15:100,出售的种雏健雏率达98%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