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局:
全市动物诊疗机构清理和兽药经营GSP规范行动已经结束。在实施清理和规范过程中,全市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高度重视,按照农业部和省局总体要求,落实分管领导,细化实施方案,组织执法人员深入兽药经营企业,依法实施清理,取得阶段性成效。同时,在清理和规范过程中,也发现有少数企业不按动物诊疗管理办法和兽药经营GSP规范运行的反弹现象。为巩固已取得的成效,保证规范运行。现就进一步加强后续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镇兽医动物诊疗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服务管理机构必须持有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办理的《动物诊疗许可证》,乡镇畜牧兽医防监管理机构对登记的乡村兽医诊疗活动执行监督管理;二是兽医动物诊疗机构、兽药药房必须按兽药GSP规定改造升级;三是必须建立兽药采购、使用登记台账;四是乡村兽医从业人员具备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乡村兽医、城镇执业兽医师资质。
二、兽药经营企业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湖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规定,必须取得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机关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依据十堰市畜牧兽医局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应向省畜牧兽医局提出申请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由经营企业(单位)申请、县畜牧兽医局签署意见,市畜牧兽医局审核上报,省农业厅行政中心受理,省畜牧兽医局组织验收、批准发证。
三、依法注销未通过动物诊疗管理办法、兽药GSP检查验收的机构和企业。对未通过或未有换发许可证的机构和企业,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局要严格遵守《动物诊疗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湖北省兽药经营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谁发证、谁注销”的原则,坚决依法予以注销,并及时向本辖区工商管理部门通报许可证注销信息。
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巩固动物诊疗机构、兽药GSP成效。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常态化管理。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以日常检查为基础,专项检查为手段,打击非法经营、假劣兽药为重点,对辖区内通过兽药GSP的每一家经营企业、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执行兽药GSP规定和使用违禁药品,并做好检查记录。对不执行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经营、直至吊销动物诊疗和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处理。严防不规范现象反弹,确保兽药GSP运行的规范化。
五、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管。切实加大执法打假力度,依法取缔无证经营,严厉打击经营假劣兽药、有毒有害化合物、人药及超范围经营、异地经营、借证经营等违法行为。要增强经营者法制意识和质量意识,推动动物诊疗、兽药生产经营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畜产品安全。
六、实行通报制度,对不规范动物诊疗机构和兽药经营企业予以曝光。各县市区要实行通报制度,对不规范且屡教不改的经营者以文件形式予以通报或在市县区畜牧兽医信息网上进行曝光,让消费者清楚这些不守法经营的企业,形成强大的影响力、威慑力、执法监管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七、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局认真组织整合执法力量对辖区内进行清理摸底,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将清理整顿情况、经验、存在的问题、建议和报表(需主要领导签字)及电子版,于十月二十五日上报市畜牧兽医局兽医医政药政科。
联系人:梁国华、戢正萍 电话:8626987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