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省内外由于动物跨区域调运而导致的动物疫病时有发生,给畜禽养殖场和养殖户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了更好的保护广大养殖业主的利益,加强对动物疫病的科学防控,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保障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现将养殖方面的注意事项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告知如下:
一、业主责任
1、畜禽养殖业主是畜产品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对提供给社会的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3、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接受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合理选址
1、选址必须符合当地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统一规划,符合环保部门的有关要求。
2、拟建场前,与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合理选址,远离居民区、水源区、主要交通要道。
3、场内区域布局、兽医卫生制度、消毒室、兽医室、隔离室、无害化处理间等应符合《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
三、理性引种
1、引进动物前,应当对养殖场地、设施等进行彻底消毒。
2、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要先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同意,方可引进。
3、引进动物后,隔离观察30天,经检疫检测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
四、科学防病
1、建立科学的免疫计划,自主搞好强制免疫,科学制定其他病种免疫程序。
2、要主动落实免疫抗体检测制度,适时开展免疫监测,科学防控动物疫病。
3、制定动物卫生消毒制度,建立科学的消毒程序,选择合适的消毒药品,采取适宜的消毒方法。
4、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隔离措施。
五、安全生产
1、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包括生产记录、免疫、消毒、疫病监测、诊疗、无害化处理、标识以及兽药、饲料使用等情况。
2、科学合理使用兽药,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药物休药期的规定,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人用药、或在饲料、饮水中添加激素类、原料药等。
六、健康出售
1、对死亡动物严格遵循“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食用、不销售、不转运、不乱丢,无害化处理。
2、动物出售前,要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才准出场。
七、无害化处理
1、设置相对独立、不引起环境污染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完善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病死动物、粪便、污水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2、目前政府对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的养殖场,每头病死猪给予80元的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
十堰市畜牧兽医局
二○一四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