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局直各单位(科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农政发[2008]2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意见》(农办牧[2010]4号)、《湖北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意见》鄂牧医质监[2009]13号文件精神,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畜牧兽医综合行政执法意见。
一、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监督全权委托动物卫生监督所
当前畜牧业发展方式处于加快转变的关键时期,推进依法治牧,是提升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动物卫生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畜牧兽医体制改革后的动物卫生监督所,经几年的实践证明,全面承担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条件已经成熟,将种畜禽生产经营和畜禽养殖环节、兽药饲料、动物防疫监督、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处罚职能委托十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并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
二、加强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全面履行畜牧兽医法定职责为核心,强化动物防疫、检疫、种畜禽生产、饲料生产经营、兽药生产经营、畜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充实执法人员,细化责任分工,落实执法经营,提高执法装备水平,以检测、监督能力为保障,切实提高畜牧兽医执法水平。
(二)基本目标。全面提高履行法定职责能力和执法水平,实现以下目标:
1、理顺内部运作机制,细化责任分工,全面推行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各项法定职责得到全面履行。
2、执法监督制度逐步完善,执法行为有效规范,做到执法文书规范、程序合法、案卷齐全、管理规范。
3、实现综合执法经费有保障,执法装备明显改善,动物产品质量、投入品、检验、监测能力大幅提高。
三、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区域范围界定
(一)行政执法区域范围:依据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十政发[2007]34号)文件规定,“对城区动物屠宰及运输检疫、兽药饲料监督管理、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由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十堰市城区动物卫生防疫监督、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行政管理的相关处罚职能。
(二)依法对全市实施动物防疫、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产品安全、兽药和饲料行业监督行政执法及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三)承担部分行政审查、行政监督管理的职责。根据法定职责和提高工作效能的原则,对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高致病性动物微生物运输审批、动物检疫管理工作,均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全权受理,其它行政许可、审核、审批按法定职责由市局相关科室负责。
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相关要求
切实保障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有序开展。一是建立健全全市的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人员的定期培训、考试和考核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专业素质,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二是要建立执法公示制度,推进“阳光执法”,实行执法依据、权限、程序和办案结果四公开。三是要加强对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组织领导,注重调查研究,及时解决综合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四是积极争取将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调查取证设备及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改善执法条件,提高执法装备水平。五是要积极不定期的向市法制办(网)上报执法信息。六是加强市畜牧兽医局相关科室的沟通联系,处理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关系,处理好综合执法与专业管理的关系,切实肩负起赋予的法定职责。七是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每年的6月20日、12月20日前将综合执法工作情况上报到省畜牧兽医局、市法制办、市畜牧兽医局政策法规科,对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文件和管理办法,上报市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